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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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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資料來源 : 由本公司自行揭露

一、內部稽核組織:

  1. 設立內部稽核單位:隸屬董事會
  2. 配置專任稽核人員:4人
  3. 稽核主管之任免由董事會通過。

二、內部稽核運作:

  1. 稽核作業均依照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」及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」所頒函令之有關規定辦理。
  2. 內部稽核作業程序:
    1. 每年12月底前依風險評估結果,排定次一年度稽核計劃並提報董事會,且稽核項目之範圍涵蓋重要控制作業。
    2. 依計劃執行稽核作業並陳報「稽核報告」。
    3. 對於稽核報告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,作成「內稽查核異常改善通知單」,以通知受稽部門進行缺失之改善。
    4. 「稽核報告」及「內稽查核異常改善通知單」陳核後,依規定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
    5. 每年4月底前依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結果予以覆核並彙整分析,編製「內部稽核自行評估報告」呈送管理階層,作成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」,提報董事會。
    6. 內部稽核作業之申報:
      • 每年12月底前:次一年度稽核計劃(董事會通過)
      • 每年1月底前:內部稽核人員名冊
      • 每年2月底前:上年度稽核計劃實際執行情形
      • 每年4月底前: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(董事會通過)
      • 每年5月底前: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
    7. 稽核主管依規定列席董事會,向董事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。